为促进城填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的要求,起草形成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公开属性
此件公开执行。
二、政策解读
1.起草依据
《通告》起草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
2.通告目的
《通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
3.主要内容
《通告》立足吉林市城镇土地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将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确定,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按所属行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