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非粮化”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5-08 10:11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控,明确利用优先序,保障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种植人参等“非粮化”作物,坚决遏制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作物种植面积,切实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自2024年春季开始,进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基本农田严禁种植人参等不能实现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一年一季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多年生草本,坚决遏制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作物面积。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人参等“非粮化”作物,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解读:我市全面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种植人参、西洋参、蓝莓、果树等不能实现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 (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多年生草本,坚决遏制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作物种植面积,违者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现有人参等“非粮化”作物存量要有序退出,逐步恢复耕地条件并耕种粮食作物。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解读:我市对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种植“非粮化”作物,如:人参、西洋参、蓝莓、苗木(圃)等行为,进行排查,宣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种植者的利益情况下,研究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与种植者签订整改承诺书,稳步推进,有序退出。

  (三)严禁通过耕地流转等方式改变耕地用途,严厉打击擅自种植人参等“非粮化”作物、从中牟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条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中指出: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解读:指防止社会资本和工商资本,从农户手中大量流转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进行耕地改造,再转包给第三方种植“非粮化”作物,从中弁利的行为。

  (四)优先使用园地从事人参等“非粮化”作物种植,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要逐级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待纳入全市年度耕地使用计划、落实“进出平衡”后才可种植。本条款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8号),文件中指出:优先使用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种植人参,对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进出平衡”的要求,做好占用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年度计划。

  解读: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我市鼓励优先使用园地从事人参等“非粮化”作物种植,对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要逐级上报村、乡镇街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待纳入全市年度耕地使用计划、落实“进出平衡”后才可种植。

  (五)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不到位、参与种植人参等“非粮化”作物等行为,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