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上位法的修订,国家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律体系发生较大调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亟需对我市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相关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
二、主要内容
(一)对6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和《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出台较早,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领域立法的不断完善,原规章的许多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出台的上位法覆盖,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对1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对《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中的部分规定和罚则进行修改,确保不超出规章处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对《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三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删去《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多部规章中关于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