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3-11-17 14:16

  

  一、背景情况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我省已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文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起草了《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了市财政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后,对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十三条

  四、主要内容

  《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的设定和发放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制定《举报实施细则》主要是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明确了奖励条件、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一类贡献、二类贡献和三类贡献奖励标准结合举报事项和贡献程度分别设定。

  三是关于奖励金额的设定,主要是参考了省内其他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类似地市的奖励金额,按照不同的奖励标准设定,最高额为1万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举报受理、奖励决定、奖励领取等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