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关于解决城区内特殊低保家庭成员就医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3-08-21 07:51

  

  一、背景依据

  2022年12月,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出台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8号),明确了医疗救助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其中四类人群中未单列特殊低保家庭成员,医保部门无法获取该群体信息,按照《吉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21﹞29号)中明确“按照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的原则,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对个人所负担的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定困难人群仍延续“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救助,因此转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印发通知。

  二、工作任务

  一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特殊低保家庭范围及认定标准和流程。二是市医疗保障局为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提高救治能力,在原医疗救助负责困难群众救治的综合性医院基础上,新增部分医保定点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确定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就医,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和倾斜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且无力支付的,暂由定点医院垫付,医疗保障部门对结算费用核准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召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研究通过的,参照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据实将垫付资金拨付至定点医院。三是各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特殊低保家庭审核确认并负责向定点医院拨付所垫付医疗费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市医疗保障局部门负责确定定点医院,协调市财政部门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并负责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严格掌控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使用并明确使用依据和管理程序。

  三、政策依据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8号)和《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办发〔2021〕29号)有关要求,“按照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的原则,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对个人所负担的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定困难人群仍延续“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救助,解决医疗费用负担,“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投入或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等途径进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