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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3-02-08 13: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上位法的修订,国家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发生较大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相关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同时,根据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对市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机关名称和职责调整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决定》对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8部政府规章予以修订。
(一)对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是市政府规章出台后,上位法逐渐健全,规章内容已被上位法取代,已无存在必要,因此建议废止。此种情况包括《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吉林市城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办法》《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共8部规章。二是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相关领域立法的不断完善,原规章许多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应,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实际工作中已不再适用,因此建议废止,此种情况包括《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林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共6部规章。
(二)对28部政府规章予以修订。
一是根据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规章中涉及部门名称、职能和执法主体发生变更的相应条款作出修改。如将《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的“法制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上位法的变动情况,对多部规章的罚则部分依据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和修订,确保未超出我市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如将《吉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关征收滞纳金的内容删去,并结合上位法规定予以完善。
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我市实际,对多部规章中涉及部门业务的正面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衔接上位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结合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取消了《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中工程档案预验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