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蛟河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指导标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2-08-05 10:14
一、制定指导标准的背景 2021年6月4日,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县区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受灾群众应急期、过渡期、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11月30日之前完成受灾群众冬春救助标准。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蛟河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试行)》(草稿),并向财政、审计等四部门征求了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经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向社会进行发布。 二、救助的前提和条件 因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房屋倒塌、损坏和因灾导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其中受灾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是救助的重点群体。 三、各项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标准:按每人30元/天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和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按照死亡失踪人员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日20元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损房屋救助标准:按照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性损坏房屋分别给予救助。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救助金额按照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2.8万元标准进行救助。一般性损坏房屋,按照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维修补助2800元标准进行救助。 5.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口粮救助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商品粮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240天;衣被救助原则上按照每人不少于1套棉被褥或棉衣裤实施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市价标准进行测算核定。 四、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五、其他事项 1、对未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不在此救助范围内。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不在此救助范围内,由民政部门给予相应救助。 3、本救助标准是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具备因灾损失赔偿职能。 4、对于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救助,只限于受灾的唯一性住房。如果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不再给予相应救助。 5、对于因灾预防性转移群众,不执行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