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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须知
     一、根据《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吉林市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申请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二)告知申请人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违法条款及法律依据等。
        (三)确定被申请人。发文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的,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发文机关为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办
              公机构的,下级政府为被申请人;发文机关为政府部门的,制发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和相关依据。
         申请人不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违法条款及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意见和相关依据的,视为没有意见和依据。
         审查可以采取调查、询问、调阅相关资料等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无权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二、如您提出异议申请,请遵守以上规定,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违法条款及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
     三、您还可以通过电话投诉、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咨询,也可来我办直接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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