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进程,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依法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1164件(其中有效743件、重新制发29件、修改16件、失效207件、废止169件,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是在2017年基础上,经市政府各部门申报,市政府依法审核确定的,包括2019年8月31前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后,各实施单位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其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新制发、修改的,相关单位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要说明理由,向社会公布。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未纳入《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xls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