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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3-05-10 16:16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市法制〔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听证程序,现将《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需要对草案听证的,由其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由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交由起草(制定)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作出规定的;
(六)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决定。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在召开前30日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三)报名的条件、时限和方法;
(四)听证会的组织机构;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文本;
(六)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组织人、当事人、第三人和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组织人由主持人和书记员组成。
主持人由听证会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听证会的组织机构指定。
第九条  当事人由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组成。
行政管理人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及其有关人员。行政管理人应当由主管领导参加听证会。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的管理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较多的,由其推选代表参加;难以推选的,由主持人在报名人员中指定代表参加。
第十条  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且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经本人申请,是否参加由听证会的组织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旁听人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 
(二)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依据和其他材料;
(四)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五)提出听证意见。
第十三条  书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制作听证笔录;
(二)协助主持人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帮助主持人收集相关资料;
(四)完成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其所在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申请不影响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决定回避的,应当重新召开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确定听证组织人、当事人和第三人,并通知有关人员。
当事人、第三人未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手机处于关闭状态;
(二)保持会场卫生,不得抽烟和乱扔杂物;
(三)尊重人格,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者以其它方式伤害他人;
(四)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提问;
(五)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违反听证纪律的,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席;严重扰乱听证会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查当事人和第三人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
(三)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相互质证、辩论;
(五)主持人询问当事人;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人参加听证会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陈述本方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也可以与当事人一同参加质证、辩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也可以相互询问。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内容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三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内容包括: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提出的主要意见、理由和依据;
(三)听证意见。
听证意见作为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期间不计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