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6-10-27 14:33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发〔2016〕7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53)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经买卖双方同意申请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直接到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机构办理撤销手续;超过两年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一)买受人因出国定居、移民或留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三)买受人去世需更名的,需提交确定继承权的相关材料;

(四)在同一开发企业建设的楼盘内进行房屋调串的,应先备案调串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撤销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因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退房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因司法裁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行政裁决导致退房的,需提供相关裁定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双方共同到商品房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此申请表可在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网www.jlsfdc.com下载)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原则上不再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