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10-17 09:37
关于2018-2019供暖期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临时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8〕48号

各有关企业:

冬季采暖是重要民生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缓解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亏损问题,保障城市采暖供热安全和质量,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规定,现就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临时出厂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2019供暖期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临时出厂价格暂由现行每吉焦27.50元提高到30.48元。

二、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供采暖用热临时出厂价格提高给供热经营企业带来成本增加因素,由供热经营企业自行消化解决。

三、供采暖用热临时出厂价格执行期间,暂不执行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热电联产超供热量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1号)超供采暖热量出厂价格实行热源和热网企业双方协商的规定

四、各热电联产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及时开栓注水供热,确保人民群众冬季采暖基本生活需求。各供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供热终端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和自立项目乱收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供热企业加强服务,保障今冬明春供热质量。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严肃查处供热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终端供热价格稳定。

五、此通知仅限2018-2019供暖期有效。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