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市林业稽查支队、市松花湖实验林场等相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行政处罚标准,市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在实际运用的情况,经过调研、征求意见,制定了《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施行,并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本《标准》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本《标准》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用标准,《标准》外须细化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可依次参照省厅《关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施行。
三、本《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即行废止。
四、本《标准》由吉林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附:《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吉林市林业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