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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号:吉市人社发〔2015〕84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后,不低于201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8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7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伤残津贴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8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4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86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4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118元。 四、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照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执行。 (二)全市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四)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