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2-01-24 12:11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科技发〔2021〕3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专项资金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吉林市科技局对2019年《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吉市科技发〔2019〕17号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推进科技创新,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 号),参照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支持和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体系。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突出企业主体,突出市场导向,突出产学研结合,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体系包括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重点行业与产业科技创新、社会发展及科技合作创新、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成果后补助、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等计划。计划类别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的指南中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项目是指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经费资助,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完成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的系列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来源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瞻性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的瓶颈问题和企业市场导向的创新需求。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给予连续、稳定支持。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项目可分解为课题。重大项目按照项目的总体目标、内容、指标、进度等,可分解为若干课题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管理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上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无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科技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高校、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平公正,市科技局可以按照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服务性工作。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依照委托协议,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委托方考核监督。 
第九条 评审专家和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根据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评估意见; 
(三)对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有保密义务; 
(四)与评审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服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立项方式
第十条 申报立项。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团队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列入计划。 
第十一条 委托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研究、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可采取直接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针对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重点产业链的断点、堵点、难点等“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推进我市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解决的重大前沿基础技术问题及我市龙头、骨干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或重大技术需求,可采取揭榜挂帅与军令状方式立项。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立项、核定经费预算、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环节。 
发布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吉林市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科研选题情况,市科技局编制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申报要求及申报渠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计划或增补专项。重点科技创新计划,实行定向支持、重点支持、连续支持等方式。
项目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大数据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要求真实有效,项目负责人对申报的项目承担科研诚信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对推荐的项目承担科研诚信责任。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咨询与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反馈原由。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在《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指南》支持范围的;
(二)市科技局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诚信处罚没有解除的; 
(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在市科技局有立项,但没有按期结题的。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且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专家咨询费是评审专家应得的劳动报酬,由市科技局代为发放,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科技创新积分情况,择优确定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拟立项目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无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有资金资助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文件。立项文件在大数据平台上予以发布。
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与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签订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吉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体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须在吉林市境内实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及参加人组成。所有计划项目的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第二、三名为主要参加人,其他人员为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立项的程序。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通过专家评分形成推荐排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征求推荐单位意见等。评审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50%。确因客观原因需全部指定专家,专家名单需经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委托立项的程序。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研究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目标,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经费安排意见,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直接列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立项程序。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对重大和有必要详细了解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就项目立项背景、项目的先进性、实施内容、目标、支撑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评价意见。考察报告作为当年计划项目立项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项目组织部门(市科技局或科技局委托的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负责。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结题,不定期地发布科技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匹配经费、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和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须在大数据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中期实施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属于下列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1.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4.其他重要变更,需要调整的情况。 
(二)属于下列非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 
1.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化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增的; 
3.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12 个月以内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 
4.其他变更、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是指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已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使用,项目因故无法或无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终止分为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申请终止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并追究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 
1.现有的研究水平、关键技术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3.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存在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任务的; 
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强制终止: 
1.在中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2.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4.在项目检查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项目或资金支持的; 
5.除申请终止中列举条件外,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 1 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6.上述之外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项目撤销是指已签订项目任务书,但项目未实施或部分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没有使用的。撤销分为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申请撤销的项目要及时上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强制撤销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撤销: 
1.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2.项目承担单位技术骨干变动,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适合的新技术骨干可替代的; 
3.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不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 
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重大纠纷,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履行项目任务的; 
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项目撤销: 
1.项目组在提交相关数据、证明材料等方面严重弄虚作假的; 
2.非客观原因,项目拖延执行的; 
3.项目存在侵权行为、环保问题的; 
4.承担单位注销的; 
5.上述之外的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的提出。
(一)申请终止(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原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或无法找到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员,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终止(撤销)申请。 
(二)强制终止(撤销)的,由市科技局根据在项目审计、中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强制终止(撤销)条件的,提出强制终止(撤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的审核评估。 
(一)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是否符合终止(撤销)条件并提出评估意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撤销)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对经专家组评估和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终止(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并确定项目剩余资金数额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缴还能力。 
(三)对拟定终止(撤销)的项目,在大数据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由市科技局将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终止(撤销)意见和建议收回终止(撤销)项目的资金具体额度等情况,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收回终止(撤销)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六)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项目终止(撤销)通知书(市县申报的项目需抄送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明确项目终止(撤销)原因及资金缴还额度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和撤销的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项目剩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一)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在以后年度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主观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其中,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终止或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允许申报(包括参与)各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终止或撤销当年起3年内申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予以限项处理。 
(三)对拒不上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外,长期限制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存在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并负责项目结题报告的形式审查,制定项目验收专家评审细则,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实行标准化评价、百分制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给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集中网络验收、会议验收两种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及特定领域项目或资助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采取现场验收。
(一)资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含 30 万元)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集中网络验收,必要时也可进行会议验收。 
(二)资助资金30-50万元(不包含 50 万元)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会议验收,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验收。 
(三)资助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结题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服务(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和技术鉴定。 
(四)后补助、奖励类项目不需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在大数据平台上提交结题报告,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财务报告(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证明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申请。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未完成;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没有应用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尽;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期只能一次,不超过12个月。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延期后到期仍未提出验收的,按照项目强制终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在大数据平台上进行科技成果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推荐,项目完成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市科技局提出延期或终止意见,经审定后,按照延期、项目终止的程序处理。无特殊原因,延期调整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终止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使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行两年期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每年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交成果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绩效年度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委托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与再次申报推荐各类科技奖励、计划项目挂钩。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资金使用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的管理水平。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机关纪委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并对项目评审、验收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对弄虚作假、剽窃、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和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服务机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市科字[2010]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201/t20220124_1015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