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1-12-29 08:39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吉市医保规【2021】6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好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7号)规定,从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两个大局出发,不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检测服务价格,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的,可以采用多人混检或单人单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三、市、县(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量准确、可靠。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于2021年11月26日零点起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112/t20211228_1009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