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食品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落实培育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梯队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参照《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9]51号)文件,我们对原《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吉市工信发〔2018〕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参照《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申报主体为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三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私运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要求引入行业系数调节后,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含5000万元)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
业为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依据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三年对全市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有关通知要求及时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二份)。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的;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变更完毕次月前将变更材料交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被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吉林海关等部门通过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相关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吉市工信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国内及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框架;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
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四、地方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2:
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下属企业数量 |
|
主营业务 |
|
统计行业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6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
9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0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1 |
通过吉林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14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15 |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
项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6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7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8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19 |
获奖项目总数 |
项 |
|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
项 |
|
|
获吉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填写说明:
1.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2.报告年度:只标注指标统计年度,时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用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发明专利、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万元)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 |
1.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
|
(2)原材料费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4)无形资产摊销 |
|
(5)其他费用 |
|
2.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
|
其中:仪器和设备 |
|
3.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
(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
|
(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
|
(3)对境内企业支出 |
|
(4)对境外支出 |
|
合计 |
|
注:此表各项内容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一致。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填报。
附表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职称 |
工作 部门 |
职务 |
技术 领域 |
专家 类型 |
电话 |
企业外专家请注名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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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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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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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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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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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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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它(请说明)。
附表3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
姓名 |
地区 |
单位 |
技术职称 |
工作时间(人月) |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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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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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4: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合作形式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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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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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一致,项目来源、项目合作形式、项目技术经济目标等参照107-1表要求填写。
附表5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
发明专利名称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授权号 |
|
|
|
|
|
|
|
|
|
|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
申请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受理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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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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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当年指报告年度;
注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年月 |
是否现行有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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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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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三年内指在报告年及报告年的前二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注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通过吉林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
|
|
|
|
|
|
|
|
|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9 国家、省级研发平台信息
序号 |
研发平台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
|
|
|
|
|
|
|
|
|
|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10 企业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
获奖名称 |
级别 |
获奖时间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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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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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
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
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通过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省、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期年度末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
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
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18.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本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20.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21.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
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吉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经费 |
22 |
研究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3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4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3 |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10 |
|||
创新 条件 |
技术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1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10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2 |
|||
创新平台 |
10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100 |
|
国家级、省级平台数 |
个 |
4 |
≥1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级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数 |
个 |
2 |
≥1 |
|||
创新 绩效 |
技术产出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7 |
≥5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4 |
≥1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
项 |
4 |
≥1 |
|||
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 |
10 |
≥18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 |
10 |
≥12 |
|||
利润率 |
% |
5 |
≥3 |
|||
加分 |
加分 |
|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注:加*的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说明:1.考虑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2档: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含5000万元)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业2%。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一等奖以上每项加5分,二等奖每项加3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每项加3分,二等奖以上每项加1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 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开采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造业 |
3.0 |
1.5 |
2.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坯、羽毛及其制品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行业 |
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 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它 |
1.5 |
1.5 |
1.0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技术中心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它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