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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3:25
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32号
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
为保障我市冬季采暖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缓解供采暖用热价格矛盾,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至每吉焦34.42元。
二、因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已多次调整,故暂不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热电联产超供热量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1号)中“超供采暖热量出厂价格暂实行热源和热网企业双方协商机制”的规定。
三、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平稳安全运行。
四、此通知自2020-2021采暖期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19〕119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