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12-22 13:04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区供热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住建发〔20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证优质稳定供热,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20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费的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现就我市城区供热计量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必须按照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行分户设计、安装热计量设施。

既有建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要因地制宜地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及节能改造。在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同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相对应的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也要同步进行供热管网平衡及计量改造。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 《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450-2007X)、《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436-2007 、省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城镇供热系统调控设计标准》进行供热计量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热计量产品需经吉林市质监部门首次检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供热单位在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供热。不得擅自对未经验收的项目进行供热。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十一、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