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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2:50
关于落实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问题的通知
吉市医保联发〔2020〕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9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47号)以及《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7〕47号)、《关于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医保联〔2019〕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暂行)》纳入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将参保人员的门诊诊察(查)费(不含专家门诊诊察(查)费)在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调整的部分纳入门诊统筹。
三、修订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查)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普通门诊诊察(查)项目价格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修订普通门诊诊察(查)项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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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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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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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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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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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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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价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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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综合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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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专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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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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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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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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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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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诊察(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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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治及以下医师提供的普通门诊诊疗服务。初建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核实就诊者信息,就诊病历传送,病案管理。询问病情,听取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检查,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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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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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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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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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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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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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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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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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主治及以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在中医普通门诊提供的诊疗服务。通过望闻问切收集中医四诊信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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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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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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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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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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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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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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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