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03-25 08:30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烟专〔2020〕48号
 各县(市)局(分公司)、区烟草专卖局,市局(公司)各科(室)、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金叶有限公司:

现将《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林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25日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具体要求,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由本人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各分店未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的;

(八)无营业执照的;

(九)因涉烟违法行为,处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

第六条  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七条  经营模式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的;

第八条  距离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通道,最短距离在50米以内(含50米)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吉市烟专〔201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