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市林业稽查支队、市森林公安局、上营森林公安局等相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完成修改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改<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吉市林发〔2019〕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吉林市林业局
2020年1月3日
吉林市林业局林业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条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细化情形 |
细化后处罚标准 |
||
|
1 |
无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无证运输木材3立方米以下,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无证运输木材3立方米以下,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无证运输木材3至6立方米,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
1 |
无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无证运输木材3至6立方米,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无证运输木材6立方米以上,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无证运输木材6立方米以上,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
||||||||
|
1 |
无证运输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3立方米以下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3(含)至6立方米,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3(含)至6立方米,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6(含)至9立方米,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6(含)至9立方米,没有从轻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9(含)至12立方米,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9(含)至12立方米,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4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2立方米以上,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40%罚款。 |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2立方米以上,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罚款。 |
||||||||
林 |
2 |
擅自开垦林地 |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垦、蚕食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
||
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
||||||||
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
||||||||
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
||||||||
擅自开垦林地3亩以上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 |
||||||||
擅自开垦林地3亩以上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林 |
3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
陆 |
4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
||||||||
陆 |
5 |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陆 |
5 |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 |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6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出售、收购有合法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非法出售、收购有合法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非法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非法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
非法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一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
陆 |
6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出售、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一级和世界濒危物种目录的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7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1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00元(含)以上不足4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00元(含)以上不足4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40000元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7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4000元(含)以上不足6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4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4000元(含)以上不足6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6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含)以上不足8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6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6000元(含)以上不足8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8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8000元(含)以上不足10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80000元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8000元(含)以上不足10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100000元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7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
||||||||
8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罚款。 |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0元罚款。 |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8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不足10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不足10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0元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1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3倍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10000元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5倍罚款 |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罚款 |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0元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8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000元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0元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9 |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罚款。 |
||
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抢采掠青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抢采掠青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罚款。 |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罚款。 |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种 子 保 护 类 |
10 |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5公斤以下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2倍罚款。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5公斤以下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3倍罚款。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4倍罚款。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10公斤以上的,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4倍罚款。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10公斤以上的,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注: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说明外,细化情形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