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11-01 08:32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行)的通知
吉市住建发〔2019〕114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市乡镇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分别作为监管主体,按照各自所辖区域具体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资金”)指除预付款(定金)、房屋交易过户的各项税费外的剩余房款。

三、监管主体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吉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二)监管主体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对外公布和管理,专账核算。

(三)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四)负责制定《吉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吉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解除协议》等指导文本。

(五)监管主体与监管银行须每天对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进行对帐。

(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的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七、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利息归属。

八、监管程序

(一)自有资金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吉林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吉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由买受人将监管资金存入所选择的监管账户后,才能完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主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监管资金。

(二)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前应当将《吉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自有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转移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将预审通过的贷款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监管主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监管资金。

(三)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将监管资金存入信息上传至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

(四)监管银行依据监管主体发出的监管资金划转指令,方可将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九、交易双方因交易纠纷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在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前,监管主体暂停划转监管资金。

十、本通知自2019年725日起施行。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