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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10:40
关于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19〕119号
各有关企业:
冬季取暖一直是我市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化解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价格矛盾,保障城市采暖供热安全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至每吉焦32.15元。
二、因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已做调整,故不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热电联产超供热量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1号)中“超供采暖热量出厂价格暂实行热源和热网企业双方协商机制”的规定。
三、各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克服困难,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平稳安全运行。
四、调整后的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自2019-2020采暖期起执行。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