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 依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有关工作通知》(残联厅发[2017]36号),结合“强基育人”工程实施,经过市残联的认真调查研究,对《吉林市残联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及农村残疾人“带头人”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及农村残疾人“带头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16日
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及农村残疾人“带头人”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依据中国《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有关工作通知》(残联厅发[2017]36号)要求,修订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及农村残疾人“带头人”管理办法(暂行)。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残联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带传工程“带头人”(一、二级带头人为乡镇、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岗位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按照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实施。
(二)“带头人”选拔
1.原则上每个乡镇设有1名一级带头人,每个村有一名二级带头人。个别较大乡镇可以设有2名一级带头人。
2.“带头人”的选拔条件为“五有”,即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经营项目,有一定的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身体条件。
3.一级“带头人”如有更换,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确定人选,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培训科备案。二级“带头人”由乡级残联负责确定,报县级残联备案。
4.选拔一、二级“带头人”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人员管理
(一)公益岗位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区残联、用人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公益岗位实施具体日常管理,市残联负责监督、考核。
1.在与人社就业服务部门签订上岗合同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区残联、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各区残联、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上岗情况、出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益岗位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将半年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3.市残联每年组织一次对公益岗位的检查,日常随时抽查。
(二)一、二级“带头人”的管理
1.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进行管理。年初要与一级“带头人”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
2.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严格按照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年度农村残疾人“带传培训工程”工作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市残联每年组织一次对“带头人”工作的检查。
四、岗位补贴
(一)公益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残联开发的残疾人公益岗位补贴标准由残联与人社就业服务局确定。
2.残联承担部分的补贴办法。残联出资部分原则上由市、区两级残联各分担50%。
3.社保补贴办法。按照《吉林市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带头人”补贴办法
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1.工作补贴标准。一级带头人通过参照带动人数、年终工作汇报、培训手册填写情况及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考评四项进行综合评定考核。优秀按15元/人、合格按10元/人标准核定补贴,不合格的不给补贴并予以更换。年度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公益岗不超过5000元);二级带头人通过考核后分为合格及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2400元/人/年,不合格不给补贴并予以更换。
2.补贴资金来源。一级带头人、二级带头人的工作补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资金管理
1.及时发放补贴。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每年在2月15日前对农村残疾人“带传培训工程”工作补贴完成考核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按要求匹配,保证在收到拨款15日内如数发放,不得拖延、截留。如有套取、冒领补贴的现象,将对单位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在收到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后及时匹配,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六、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