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02-07 13:31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吉市民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民政管理部门,市本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组织:

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定的《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省民政厅决定对社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要求、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组织及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坚持培育发展、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切实把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检查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在各级民政部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检查内容:

1、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参加年检情况。对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2、涂改、出租、出借社团等级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助、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10、民办非企业公益活动开展、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517日到8月末)

召开全市社会组织工作会议,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全市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8月末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报登记机关。对自查查出的问题,本着查清问题,重在整改的原则,对自查查摆出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对自查不严、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审查处理阶段(8月未至9月末)

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由业务主管机关根据社会组织近二年来依法办会、开展活动、日常管理以及发挥作用等实际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正常保留、限期整改、注销或撤销的意见或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去年我市已开展过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同时是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的一部分。

2、加强领导,确保执法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检查作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一种手段,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3、各社会组织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力争提前解决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真是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并进一步规范各自《章程》,狠抓组织建设和制度落实,形成公平竞争、自律诚信、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