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6-07-22 14:34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发〔2016〕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6628

 

  

 

 

吉林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市财[2011]3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解决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二)公开透明。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充分体现补助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二)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

(三)民族医疗、卫生建设;

(四)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

(五)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

(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

(七)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

(八)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的开支;

(九)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

(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民委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照年度支持重点,对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预算依据把关,审核批复补助资金预算;

(四)协调市民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补助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民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协同市财政局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根据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补助资金年度使用重点,制定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公开以及公开后的回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内容,要符合补助资金使用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主体和责任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市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有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八条  市民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30日前部署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各申请单位于每年831日前上报补助资金申请,逾期或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市民委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每年9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细化建议。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优先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优先用于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方面的人才培养和设施建设;优先用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的开支;优先用于解决民族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市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金规模较大的、符合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条件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委委托吉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委建立补助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外,市民委在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和提交项目计划时,支持的项目需从数据库中选取。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委负责对申请单位使用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补助资金被骗取、截留、挪用或者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专项资金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补助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补助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7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