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供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4-09-19 16:18
  • 吉市价发〔2014〕60号

各供热单位:

  根据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3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的规定,决定将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供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原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吉市价字〔2010〕54号)第一条调整城区供热价格中的第3项修改为:增设其他类供热价格。办公用房、教育教学用房、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的供热价格均为每平方米30元。

  此规定自2014-2015年供热期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