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单位:
根据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3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的规定,决定将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供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将原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吉市价字〔2010〕54号)第一条调整城区供热价格中的第3项修改为:增设其他类供热价格。办公用房、教育教学用房、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的供热价格均为每平方米30元。
此规定自2014-2015年供热期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