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 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0-10-22 16:03
  • 吉市价字〔2010〕54号

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政公字〔2010〕97号)收悉。按照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方面利益,合理疏导城区供热价格矛盾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热价格

  在省相关部门“采暖使用面积计算规程”出台前,我市供热价格暂继续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1.居民住宅由每平方米25.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7.50元。

  2.经营性用房由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3.50元。

  经营性用房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价加收5%,最高加收不得超过热价的50%,具体测量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增设其他类供热价格。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的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

  4.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16.75元。

  二、热计量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及暖房子工程建设的要求,自2010年起对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实行热表计量价格。实行热计量价格后,消费者应交付的全部热费=计量热价*热表读数。热计量单价每千瓦时为:居民住宅0.187元;经营用热0.227元;其他类用热0.21元。

  计量热费的收取方法:

  1.供热企业可在供热开始后,分月查表,将表读数和热费告知用热户,逐月按热表读数计收热费。

  2.实行热计量收费后,不再收取房屋层高加价。

  3.热表失灵时,按面积计收热费。

  4.供热企业和用热户不得擅自拆卸计量仪表,需要维修时,必须依照国家计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5.热计量价格试行至2012年4月30日。

  三、调整后的价格为供热至终端用户的价格,不区分楼层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已实行单户改造的用热户,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即如不属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故障,供热企业只负责维修至热用户用热终端前阀门处,用户室内供暖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故障责任不清时,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裁定;维修费用争议时,可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四、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20条规定,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的利息额。

  五、供热企业在规定供热期内,达不到规定供热标准的, 要按规定向用户退还相应热价款。

  六、居民具有合法手续,利用住宅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应按实际面积执行不同的热价,供热单位不能按实际测定经营用房面积的,全部执行居民住宅供热费标准。属政府相关政策扶持鼓励的经营活动,涉及再就业方面的经营活动用热,按相关政策执行。

  七、居民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在办理停供手续后和再开栓时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立名目,擅自收取热力辐射费、断管费、开拴费、手续费等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将所收费用退还消费者。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九、此通知自2010年10月25日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