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市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按居民供热价格缴纳供热费的请示》(吉市宗发〔2006〕16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宗教活动场所供热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社会开放且有门票收入的宗教活动场所其供热费缴费标准应执行经营性用房标准。
二、自身没有经营收入来源,经费基本按宗教习惯,依靠公民自愿奉献的宗教活动场所,其供热费标准可执行居民住宅标准。
三、相关供热企业要按上述规定标准向市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收缴供热费。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