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监管事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监管范围:
是否按规定取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规定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等从事出售、收购;是否有除以上内容外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监管对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个体。
(四)监管方式:
1、定期现场检查。
2、随机现场抽查。
二、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内部各处、室(单位)分工
林业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具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依据《林业局职权目录》所对应的职权进行监管。
(二)监管措施
1、监管主体是林业局。每年组织具有监管职权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执法机关(机构)有计划的进行一至二次现场检查。
每年的1月份要制定包括检查时间、对象、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的计划。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随机抽查:
(1)被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
(2)有关部门移送或通报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的。
3、检查必须经林业局主管该事项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4、检查(抽查)时,应当由具有监管职权的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派出二名(含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机构)派出二名(含二名)以上执法人员,且有一名为实施监管检查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信用监管措施
(一)充分发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及时发布企业信用信息;
(二)对违反监管规定应当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及时完整录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三)对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处理企业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五、协同监管机制
对未取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文件擅自经营活动的,将检查确认的违法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组织实施部门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方便其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林业局成立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无证商事主体,在处理的同时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文件。
(三)严格工作制度。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监管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