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就业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参保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格式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每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拔付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参保状况进行分类。每月30日前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提供给市就业服务局。
三、市就业服务局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整理后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组织参保工作,为未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到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