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请示市人社局同意,现将我市城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参保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的。“连续足额缴费12月以上”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申领时限自产(休)假结束起计算,为期一年。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