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征缴,不断提高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统筹互济性,防止基金流失。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吉市劳社联字【2003】1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1】53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征缴
参加吉林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单位,于每年12月末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向市医保局缴纳翌年医疗费。对暂时没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市医保局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医保局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书,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协议到期且没有履行协议单位,暂停其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在此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二、基金使用管理
(一)为了防止基金流失,各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单位,在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的同时,了解和掌握离休干部的生存情况,对单位死亡离休干部,及时填写《吉林市特种医疗人员变动情况表》,同死亡证明复印件当月一并上报市医保局特种医疗部,并停止离休干部相应医疗待遇。
对单位未能及时上报人员死亡情况,造成冒名发生医疗费用和领取个人帐户时,对所造成的基金流失,由单位负责追回,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异地居住离休干部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规定的,最迟应在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医保局特种医疗部。
(三)离休干部如因居住地变动或医疗需要更改定点医院,应于每年12月10日至31日重新调定。
三、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了解和掌握离休干部医疗需求及生存情况。
2.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医疗费征缴和管理工作,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保证医疗需求,防止基金流失。
3.全面了解和掌握离休干部的基础信息及医疗变动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将离休干部医疗情况,填写《吉林市特种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特种医疗部备案。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