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文件
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大厅总值:
为了依法解决因房屋继承或析产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手续办理问题,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个人房屋因继承或析产导致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变更而发生变更,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应当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