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91号)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工伤保险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缴费的基准费率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准费率的原则
按照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二、调整基准费率的幅度
工伤保险缴费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0.3%,二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0.6%,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1.05%,四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1.35%,五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1.65%,六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1.95%,七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2.4%,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调整为2.85%。
三、调整后基准费率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基准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老工伤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应当趸缴工伤保险费用但没有趸缴的,执行原基准费率标准。
(二)依据《吉林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趸缴办法》(吉市人社联发【2013】24号)的通知要求,加大趸缴费用的征收力度,对拒不趸缴的单位,将停止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
(三)参保单位已足额趸缴费用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新标准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基准费率按实际派入企业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
(五)各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按《吉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吉市人社发【2013】38号)实施浮动费率。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0.3%)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0.6%)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1.05%)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1.35%)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行业类别 (基准费率) |
行业名称 |
五 (1.65%)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1.95%)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2.4%)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2.8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