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机关各部、处、支队:
现将《进一步落实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落实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吉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进一步落实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独立行使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公境〔2013〕1069号、吉林省公安厅〔2013〕0102号内部传真电报也相继发出通知,对规范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详细要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对出入境管理机构落实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落实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授权范围
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是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授权部门。县(市)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治安大队和派出所不在授权范围,仍然需要依据规定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行使处罚权。
二、明确行使独立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案件范围
出入境管理机构能够行使独立行政处罚权的案件,仅限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
三、明确行使独立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办理行政案件时,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是:办案人员→大队长→法制员→分管局长。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是:办案人员→法制员→大队长。
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超过五千元的罚款、拘留和限期出境等处罚决定,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的行政案件办案流程,以市局或县(市)公安局的名义做出。
为了保证办理《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时责任明晰,市局确定各级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1.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
2.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负责受理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
3.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受理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
4.县(市)公安局派出所负责受理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