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机关各部、处、支队:
为了规范区属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勤务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区属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勤务室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关于在各区属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管理勤务室的通知》(吉市公指挥发[2007]35号)的规定,现就区属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勤务室(以下简称“交管勤务室”)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以及办案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管勤务室负责办理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
1.未随车带行驶证、未随身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第19条第4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12项、第13项)
2.未悬挂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4项)
3.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4项)
4.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4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2款)
5.摩托车后座载乘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摩托车载人超员、轻便摩托车载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2款,第7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
6.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2款)
7.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2款,第75条第15项)
8.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4项)
9.未按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14项)
10.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5项)
11.拖拉机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0项)
12.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第1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8项)
13.挂车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第2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8项)
14.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牵引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8项)
15.牵引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7项)
16.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2款)
17.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4项)
18.摩托车车把上挂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4项)
二、交管勤务室负责办理下列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
1.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4条第3款、第16条第1项、第100条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5项)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8项)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第96条第1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8项)
4.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98条第1款)
5.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1项)
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4项)
7.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4项)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1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9.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3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2项)
10.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把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第1款第13项)
11.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等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
三、交管勤务室负责办理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晰,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以及损失争议不大,各方车辆损失均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车损事故。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管勤务室的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保护现场、控制事故嫌疑人员并立即通知所属辖区交管大队事故科派警处理,将案件移交管辖: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涉嫌拼装车、盗抢车、报废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四、交管勤务室民警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时,可以当场开具交通违法简易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时起24小时以内,将相关信息在所在派出所交管专用微机上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系统。
五、交管勤务室民警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案件时,可以当场开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并告知当事人十五日以内到所在辖区交管大队法制科接受处理;在开具文书之时起24小时以内,将相关信息在所在派出所交管专用微机上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系统。
办理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由各交管大队法制科负责,各所在辖区交管大队法制科受理后,履行受案——询问——告知——审核——大队主管法制领导审批程序后,开具一般程序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录入系统;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副本交由办案民警所在派出所留存。
六、交管勤务室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按照规定规范填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开具之日起7日以内,将法律文书底联上交所在辖区交管大队事故科,并作好上交登记。
七、交管支队法制处为交管勤务室单独划出法律文书号段,经由所在辖区交管大队法制科发给交管勤务室民警。
八、交管支队法制处负责交管勤务室执法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交管勤务室可以直接向交管支队法制处请示工作。
吉林市公安局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