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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7-03-08 08:56
  • 吉市公交管〔2017〕27号

各县(市)区交管大队,支队车管所:

现将《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738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中介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有序的办事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树立公安机关各级车驾管窗口民警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规范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有代理车管业务经营项目,并经招标程序中标后到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人员是指与中介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受其指派,代表该机构按有关规定规范从事车管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所属市、县(市)、区车管所、车管分所及车管服务站从事车辆管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

第四条 在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及吉林市区域内车管分所、服务站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其备案主管部门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

在吉林市所属外县(市)车管所、车管分所及服务站从事车管业务的中介机构,其备案主管部门为外县(市)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

市车管所、外县(市)交通理管大队车管所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可根据委托人自愿请求办理代办车驾管业务。

车管业务范围是: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变更、注销以及办理临时号牌、车辆号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代办范围是:换证、补证、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不得代办车驾管业务。

第六条 代办人员在从事具体中介业务时,应佩戴车管所核发的车驾管业务代办员证,并主动向车驾管窗口民警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及业务办理所需法定证明、凭证。 

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在车驾管窗口代办业务,不享受特殊待遇。车管所不能为其单开任何便利通道,窗口民警不能私自为其提供方便,代办人员应与正常办理车管业务群众一样走叫号、排队流程。

车管所不得将职责程序内的传递、叫号等程序环节授权给中介机构,防止形成垄断不公情况。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在接受委托代办车驾管业务时,必须在指定区域和位置接受委托业务,不准在业务大厅、查验场地及车管所、分所等院内,无序随意拦截车辆及人员,招揽车驾管业务。

严禁代办违法、违规、异常业务,严禁非法中介人员及未经招标备案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

代办人员违规办理代办业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使用违法方式发生纠纷或造成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中介机构承担。

二、备案

第八条 申请从事车驾管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应当填写《车驾管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向车管所、车管分所备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号码;

(五)中介机构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长期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

(六)代办人员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中介机构的印章、印文样本;

(八)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九)车管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连续三年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第十条 经车管所审查备案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登记备案许可通知书》,同时,准入代理中介机构要签订承诺书。

代办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经审核,核发由车管所监制的统一式样的车驾管业务代办员证。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开展代理车驾管业务。

车管所应将已经备案并取得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监督电话号码、代办人员资料等公布,以便委托人知晓监督。

三、审 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中介机构要继续从事车驾管业务中介的,须持有关资料向车管所重新申请备案。

车驾管业务代办员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要经审验合格后重新核发。

四、代办机构的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 代办人员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开展车驾管业务代办工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4S店)等提供附属代办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不得以车管所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接受车管所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管理规章规定,积极配合车管所日常管理工作,自觉维护车管所办公秩序;

(二)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资料,准确、清楚地填写各种书表;

(三)拒绝代理有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的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配合公安机关对涉车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

(五)代表委托人正确履行各项代理活动;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代办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承接非法业务,严禁代办违规、异常业务;

(二)不得欺骗委托人或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做出有损交警形象的行为;

(三)不得以经营、广告方式进行不妥甚至非法宣传,不得在车管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院内及周边随意招揽业务;

(四)不得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按照正常叫号、排队流程办理代办业务;

(五)不得采取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办理业务;

(六)不得私自复印、印制各种车管业务表格,严禁贩卖各种表格,严禁贩卖业务大厅排队叫号,严禁私自将委托人各种信息外泄。

五、代办培训

第十七条 中介代办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由中介机构自行组织。对涉及车驾管相关业务内容的,可申请车管所予以协助。

培训内容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驾管理业务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向车管部门的承诺书,代办车驾管业务内容、程序流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

六、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备案准入的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的日常监督,由市、县(市)两级车管所按本办法及承诺事项进行监督。

支队、外县(市)大队法制、督察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以及车管所民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将视情节给予暂停业务,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代办车驾管业务。

对于交通管理支队及上级机关发现问题,支队决定撤销或注销登记备案的,要在决定之日起停止代办业务,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交回备案许可通知及代办证,并无条件撤除所建一切设施。

车管部门及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支队督察、法制部门按程序予以处理。

七、其它

第二十条 车管所为中介机构提供有偿办公场地,使用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全额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确定价格为准,不得超标准收费及以各种名目加价或二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市车管所、外县(市)车管所应本着公平、公开、廉洁、守纪、文明、高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制定既规范自身又规范中介机构及代办人员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车管所制定的细则可将抵押金等事项作详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