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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4-02 11:49
  • 吉市医保联〔2019〕11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重点调整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四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价格的分类和实施范围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权限要求,将我市省属、市属综合、市属专科、区属、县(市)属(扩权县除外)现行价格统一纳入一个文件管理。

  九六五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按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吉林市人民医院和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诊察(查)费和手术治疗项目价格按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除住院诊察(查)费和手术治疗项目价格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吉林市妇产医院、吉林市儿童医院按市属综合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吉林市中医院、吉林市中西医结合肛肠医院、吉林市传染病医院、吉林市精神病总院、吉林市职业病医院、舒兰精神病医院、吉林市结核病医院以及市属公益一类医院按市属专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区属(含区内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医疗机构按区属医疗服价格执行。

  除扩权县以外的县(市)属(含县(市)内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医疗机构按县属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见附表。

  三、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开展新医疗项目的医院按规定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申报核定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医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管理,控制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要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耐心解释,妥善处理。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群众和患者提出问题的解释工作,并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取消医用耗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贯彻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附件: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