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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4-02 10:24
  • 吉市医保联发〔2019〕1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 健康委(局):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根据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 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 〔2017〕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 (以下简称21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主要目标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实现保障待遇政策标准和经办管理服务的统 一,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统一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及国家和省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乙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含 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高 值医用耗材实行限价管理的除外,高值医用耗材超限价部分完全 自付)。

  (一)统一门诊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慢病门诊保障+ 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1.建立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1) 报销比例与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 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

  (2) 起付标准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 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元。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医 疗费用最高额度为7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100 元)。

  2.统一门诊慢病保障待遇

  (1)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病病种

  将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18种(21号文件附件1)慢性疾病 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范围。

  (2)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门 诊慢病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统筹共同计算。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慢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比例为60%,同时按病种设定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限额(21 号文件附件1)。

  (3)门诊慢病病种可根据病情诊断情况,享受多病种保障待 遇。同时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的,每增加1个病种,在限额最高 的病种基础上增加300元门诊慢病医疗费用额度。

  (4)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 病保障的医疗费用总和不超过6500元。

  3.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将全省统一确定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等41个门诊特殊疾病 (21号文件附件2)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2)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 展,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 议方式确定。

  (3)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肾 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除外)。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4) 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430元/次,个人自付38元/次;腹 膜透析167元/次,个人自付15元/次;结肠透析160元/次,个 人自付15元/次。

  (二)统一住院统筹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设个人自付起付标 准、支付比例和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未定级或 级别界定不明晰的,可以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起 付线一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1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实行分段报销比例(21号文件附件3 )。

  2.支付限额及其统计时限。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特药保 障额度累加计算)统一调整为20万元。城乡居民当年医保待遇 统一享受至当年年底(12月31日)。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新旧待遇衔接时限

  参保人员就医期间,原保障待遇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待遇标准。文件实施后,经审核符 合政策规定的新进人员,按新政策保障待遇标准,确定相应保障 待遇。

  (二) 连续参保缴费年限计算

  城乡居民(不含学生、儿童)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时间每满5年为一段分段累加,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2个百 分点,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10%。

  (三)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意外 伤害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相关责 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0%,年度医疗费 用最高限额为5000元。

  (四) 新生儿落地政策

  已参加吉林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夫妇生育的新生儿,免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最长30天的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缴费参加吉林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30天 以后参加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设1个月待遇等待 期。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附件.docx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