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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4-02 09:25
  • 吉市房发【2014】47号

  

  局属相关单位:

  近年来,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毕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于各种原因,申请预售变更需求逐渐增多。为了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帮助开发企业解决困难,经研究,决定开展预售许可变更业务,依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可以变更的情形:一是规范设计变更导致规划用途或房屋套数发生变化;二是临时物业用房状态由“不可售”调整为“待售”商品房;三是还迁安置用房调整为商品房或商品房调整为还迁安置用房;四是预售商品房调整为自留用房或自留用房调整为预售商品房等。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楼盘应当满足的条件:一是该变更不能影响该楼其他房屋已设定的业务,如预告登记、预查封、冻结、抵押等,不能改变其他已合同备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二是开发企业须对变更内容作出“变更房屋均未销售、抵押,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的声明。

  四、业务流程

  1、开发企业向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提供所需的变更材料依据。

  2、科室外业人员就变更涉及到的房屋核查有无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预查封、冻结、抵押等,无上述行为的刊登询异公告。

  3、询异公告在《江城日报》刊登,公告期为十五天。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外业人员出具报告,经科长、主管处长、主管局长三级审核后,准予变更。

  5、预售变更业务完成后,在《江城日报》再次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预售变更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一是规划设计变更的须由规划部门或规划部门指定单位出具变更资料,测绘部门出具不改变该楼其他已合同备案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三是临地物业用房调整的须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最新《实施物业管理证明》或临时物业用房变更证明;三是还迁安置用房调整的须由征收管理部门出具《回迁安置情况说明》并附方块图。

  六、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