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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4-02 09:21
  • 2012.2.21

  

  目前,我市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具有预定商品房性质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开发企业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号认购”、“摇号认购”、“VIP卡”等形式预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定金、诚意金、认购费、会员费等任何含有预订商品房性质的费用。

  广大市民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购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前应认真查验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购房者购买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郑重提示广大购房群众,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规范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

  1、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2、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三、查询与投诉

  1、广大市民可登陆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http://www.jlsfdc.com)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2、投诉电话:0432-62051424。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