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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1-08 09:17
  • 吉市规自然规字〔2023〕3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切实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作用,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节地评价工作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节地评价对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用地审批供应。要通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切实掌握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科学优化用地规模,合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准确把握节地评价范围对象

  (一)应列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1.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规模的建设项目。

  2.国家或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但尚未涵盖具体功能需要的建设项目。

  3.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二)可不列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1.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 0.2 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

  2.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建设项目

  依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项目概况、方案比选、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等方面编制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

  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评价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总用地和各功能分区用地。

  三、规范开展节地评价评审论证

  (一)节地评价建设项目确定

  1.用地单位自我认定。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用地单位应详细了解拟建项目所在行业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制定和发布情况。对于既无土地使用标准又无建设标准的,应自我认定并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编制提交节地评价报告。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供地环节,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用地规模超标准或者无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须开展节地评价的,通知用地单位编制提交节地评价报告。

  (二)节地评价报告成果编制

  对于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依据《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论证规范》(DB22/T3408-2022)等规定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节地评价报告成果。主要包括:评价报告、基础资料汇编、成果图件等。

  (三)节地评价评审论证要求

  1.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2.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主要包括: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依据申报材料对以上内容无法作出判断的,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3.对用地单位提交的节地评价项目申报材料,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专家要从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构成: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应至少包含1名省级专家库成员;应至少包含1名土地节约集约领域和2名以上行业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按规定程序及要求,组织建立吉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家库,切实加强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提高节地评价评审论证工作标准质量。

  (四)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编制与审查

  根据《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对于应当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的建设项目,可参照《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执行。其中对无标准项目,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专章不足以判断“八个是否”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对超标准项目,专章应包括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原因、申请用地依据等内容的评价,以及专家评审论证等内容。专家评审论证不通过的,专章不得通过审查。

  四、严格做好节地评价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1.用地单位作为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及相关成果,并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节地评价报告成果评审论证。

  2.市、县局有关处(科)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开展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审查及相关工作。需要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节地评价评审论证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

  (二)组织程序

  对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申报材料,市、县局有关处(科)室在受理后7个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除需补正相关材料外,在受理后15日内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出“通过评审论证”或“未通过评审论证”的结论;未通过的,同时提出修改完善及再次评审等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

  1.市局开发利用处负责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相关政策指导,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改、扩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除外)审批中对节地评价情况进行审查及评审论证,以及节地评价报告评审结果备案工作。

  2.市局用途管制处负责建设用地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有关指导审查,在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中(非市政交通类)对节地评价情况进行审查及评审论证工作。

  3.市局市政处负责在市政交通类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节对节地评价情况进行审查及评审论证工作。

  4.市局权益处负责在建设用地供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除外)报批中对节地评价情况进行审查及评审论证工作。

  5.市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评审论证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市城区、开发区分局协调指导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相关工作。

  7.各县(市)局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安排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责任分工。

  五、其他要求

  (一)依法依规审查把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全面做好审查把关,保证工作标准质量。对节地评价程序不合规、评价结果明显异常的,要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二)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要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工作紧密衔接,充分保障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各地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节地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申请纳入列支。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参与节地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节地评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廉洁规定,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止。施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XX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样式)附件1.pdf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文本大纲(样式)附件2.pdf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401/t20240108_1184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