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经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调整原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停热两年及以上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的政策规定。用户在办理停热时,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现行供热价格20%缴纳基础热费。停热期限由供热和用热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整栋楼停热的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对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用户的认定,由各供热企业严格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对要求恢复供热的停热用户,供热企业应及时给予恢复供热,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恢复供热的用户,应按实际供热天数缴纳供热费;供热企业按实际停热天数收取停热用户的基础热费,剩余部分返还给用户。
四、对低保、特困居民优惠政策与享受供热费优惠政策的对象相同。
五、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收取停热用户的基础热费,做到应收尽收,开具票据,单独记账。供热期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基础热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报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供热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各级价格、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供热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供热价格违法行为。
六、此通知自2018-2019供热期起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吉林市城区收取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51号)自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