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5-04-13 16:12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丰政办发〔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

 

 

附件:

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吉政办明电〔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指导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我区生态环境领域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检查石化、化工、制药、粮食深加工、冶炼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产”服务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生态破坏情况;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检查。以经济开发区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入驻企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检查。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环境风险源防控设施建设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清理与环境管理相悖的不合法规章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宁静日”、“服务年”、预先通报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监管的地方性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现象等。

 三、检查方式

(一)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查、区政府核查督查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按照环保网格化工作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153月至201512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4147

区政府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培训,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547日至1110日)

采取企业自查、区复查,分阶段实施的工作机制。

426前,完成自查。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自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倒排工期、积极整改,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帐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大检查信息表。形成辖区内各类企业及检查内容涉及的全部重点排污企业检查清单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20前,完成复查。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大检查具体任务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详实,不留死角。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做好月报与季报工作。

1020前,完成整改报送。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辖区内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和经研究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完成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512月)

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完善建档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报送各类专项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 

五、责任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结合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排查阶段“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及网格化监管体系运行;查处企业故意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等情况;检查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及处置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区法院:负责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审理。

区检察院: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区发改局:负责检查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而获违法审批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区经济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三级计划名单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及产业升级改造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工业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积极防治工业污染。

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国土分局:负责对未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不予审批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开采以采代探的项目,责令停止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负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管。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城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检查生活污水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堆放等污染防治建设及运行情况。

区农水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负责提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名录,依职责要求强化监管。

区林业局: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严格审批管理工作;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等破坏环境的违法活动。

工商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废除阻碍和限制与环境执法监管相悖的不合法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环保执法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环保执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为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区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陈永平  区环保局局长

      战景志  区发改局局长

      庞振宇  区经济局局长

      奚志斌  区住建局局长

      李笑今  区农牧水利局局长

      伊同强  区法制办主任

赵忠祥  区林业局副书记

      陈利和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局长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局长

      张玉海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副局长

      陶银刚  区法院副院长

      张景成  区检察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陈永平兼任。

(二)全面深入排查,完善监管档案。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深入细致排查。要着重掌握辖区污染源总数、分类及污染治理等情况,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完善成果应用。

(三)严格依法查处,督促落实整改。大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区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依法处置;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济开发区在规划环评以及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指导,做好信息报送在大检查开展期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信息调度和报送机制,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出一期工作简报,重点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做法、具体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开展月调度和季汇总,相关部门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丰满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月调度的基础上,做好季度信息的汇总分析,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报送相关情况;年底要认真做好全年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并于2015121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联 系 人:于艳丽

电话/传真: 043264678840

    箱:37570769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