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1-07-26 09:32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征占用地补偿办法和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蛟政办发〔2021〕7号

各相关部门:

    《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征占用地补偿办法》和《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7


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

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征占用地补偿办法

 

    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是我省长吉图大通道重要节点项目,更是我市重点民生工程。工程建设用地面积大,地类、权属复杂,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蛟河市近几年征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补偿、依规操作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认真执行《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建筑控制区内停止一切抢栽抢建行为的通告》《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以下简称: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以下简称: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文件)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以下简称: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坚持全市征占用地补偿政策统一原则。

    根据近几年蛟河市征地的实际情况,注重历史、尊重现实;同类土地、实行相同补偿标准;认真按照(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要求,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保证工程建设征占用地工作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和谐稳定原则。

     认真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耐心做好各种政策解释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证工程建设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段改建项目沿线征占用地的补偿。

    三、征占土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耕地(旱田、水田)依据(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的58/㎡给予补偿。

    2.征收集体林地原则上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的范围执行,并执行其确定的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含农田道路),补偿标准依据(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1.使用国有林地,原则上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的范围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该报告执行。

    2.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据(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依据(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2.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和植被恢复标准,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规定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青苗补偿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苗木、花草、多年生经济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等,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3.林蛙养殖,依据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4.坟墓补偿参照琵河抽蓄建设项目中迁坟补偿标准,坟墓由坟主自行迁移,每冢补助1500元。

 5.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树木品种、径值由乡镇、村委会、用地单位及所有人共同确认;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收程序和方法

(一)资金拨付。

1.实物量调查及公示。乡镇政府、村委会、用地单位和农户共同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共同调查确认;调查成果由村民委员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复核调查处理。

2.乡镇政府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二)发放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程序和方法。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发放程序和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安置补助费发放程序和办法,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2.签订补偿协议书。

1)各户被征收实物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和被征地农户签订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协议书。

2)对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资金发放。

1)制作补偿发放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制作补偿发放表,履行财务相关程序。

2)征地设立被征地农户个人专用账户。账户设立后,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将安置补助费、财政所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拨入个人账户。

(三)发放土地补偿费的程序。

1.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分配范围(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分配比例(不超过土地补偿费的80%),表决通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程序可与前一程序合并进行。

2.公示。由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对分配的范围和各户应发放金额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发放。公示期满,并确认无异议后,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拨入个人账户。

五、征占用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单位负责对征占用地补偿资金的拨付、发放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征地工作和谐稳定、有序实施。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解决。

   (二)本办法由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道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

白石山段改建项目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国道G302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改建项目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应农民意愿,特制定此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有照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重新申请宅基地新建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放弃申请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具体实施,并对搬迁安置事项(产权人、产权面积、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信息等)进行公示,接受所有被征收户及社会各界监督。

3.坚持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

补偿范围及要求:此次征收补偿以国道G302珲春至阿尔山公路威虎岭至白石山改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白石山镇、黄松甸镇沿线的农民住房为征收范围。

个人征收补偿只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居住区内宅基地及超出宅基地部分土地补偿费拨付给村集体,个人不予补偿。

补偿方式及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取货币(人民币)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按照载面积和评估单价核算货币补偿金额。同一时间一体建设(无接缝)的超出照载面积部分,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非同一时间一体建设(有接缝)的超出照载面积部分按无照房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房照和房屋不符合的,按无照房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2.附着物、附属物等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费:按照载面积17/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临时安置费:按照载面积10/月、平方米标准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补助。

5.奖金:被征收有照房屋在规定时间1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10天内搬离并交付房屋的,给予5000元搬迁奖励。两次奖励依据规定时间独立计算,如签订协议和搬迁交房均在规定时间内,每个照房相符的照房两次奖励为8000元。

三、搬迁安置步骤

1宣传发动。

白石山镇、黄松甸镇组织力量逐户走访,宣传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解析房屋征收具体补偿事宜,对房屋被征收人提出相关诉求,由乡镇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研究解决,该方案征求意见30天。

2评估公示。

首先由用地单位选取3—5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再由被征收人推选出1家评估单位;如被征收人推选出的评估机构达不到半数以上,由市政府指定评估机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房屋和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现场实物踏查工作。待分户评估报告单出具后,公示评估结果。

3协议签订。

依据评估结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新建房屋宅基地申请书或放弃宅基地承诺书。

4.补偿搬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将补偿款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房屋被征收人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评估补偿的房屋和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居住区。未补偿的物品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居住区,未搬离的物品视为农户同意自愿放弃。农户向镇政府提出移交申请,经镇政府、村委会验收无异议后,签订交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现相关补偿或补助资金。

5. 注销灭籍。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所在村委会统一办理房照灭籍和宅基地注销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白石山镇、黄松甸镇、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搬迁工作推进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讨论稿),指导农民住房拆迁的开展程序、协议签订、兑现补偿等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搬迁区内农户土地注销、房屋灭籍进行指导和服务;白石山镇、黄松甸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宣传发动,村民表决、调查摸底,核查登记、协议签订,注销灭籍、腾空移交,兑现补偿、办理入住手续等工作;农电公司负责对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安全用电进行保障;信访局负责农民住房搬迁安置工作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公安局负责对妨碍农民住房搬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三)加强监督检查。

搬迁范围内农民住房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会商,对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搬迁安置工作进行督查,并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白石山镇、黄松甸镇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石山镇、黄松甸镇

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名单

 

  长:李玉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炳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俊良  白石山镇党委书记

王向东  黄松甸镇党委书记

  员:李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文娇  黄松甸镇人大主席

马德东  白石山镇武装部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耕保科长

    市交通运输局科员

白石山、黄松甸镇沿线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