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9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永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问题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人畜饮水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安全保障负总责,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出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成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管机构,将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要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防护相关设施的设置,落实保护区整治要求。要结合各工程特点合理确定管理模式,监督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是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水利局的监督指导下做好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县水利局是本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调度掌握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监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管理责任,定期通报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按计划及时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维修管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充分发挥效益。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并提出整改建议。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供水管网向县城周边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
第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享有使用权。除国家外,其他主体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归属。国家和其他主体共同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所有权。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镇区供水工程或多村联供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管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村级及以下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入户管道及户内设备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理;其他主体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等经营形式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按照投资主体的意愿确定运行管理单位。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要与经营权人依法签订工程运行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是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水利局的监督指导下做好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一)监督供水管理人员按照规程对净化设备进行定期冲洗,保证水质合格。
(二)做好供水站冬季供暖、安全防范和卫生保洁工作。
(三)监督供水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四)及时处置管线及设备故障,保证正常供水。
(五)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加强水费管理,积累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源及其所处管理房称为“供水站”。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供水站为单位成立供水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荐产生。由村屯集体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应由供水管理委员会推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员做为该工程的供水管理员;承包给个人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承包人负责安排供水管理员,其经营和管理应在供水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委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称为“供水管理员”。
供水管理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供水管理员。
供水管理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健康上岗。
供水管理员专门负责工程设备操作、定期检测保养、故障检修、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供水及供水安全。
供水管理员要接受县水利局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具备熟练操作供水设备和维修设备的技能。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方式应在满足用水户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供水方式由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供水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设计的供水压力和确定的供水方式供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操作供水设备,确保净化设备和杀菌设备正常使用,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五条 要切实做好供水站冬季取暖保温工作,避免发生冻害,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供水站卫生达标、运行安全:
(一)室内外干净整洁。室内无杂物、无灰尘、无蛛网;室外无杂草、垃圾,墙体无坏损、无广告。
(二)围栏、防护栏完好,无缺失,无变形。
(三)门窗上锁,井口封闭。
(四)供电线路整齐安全,无乱接乱搭。
(五)供水站周围30米范围内无粪堆、养殖场、排污沟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工程所在村民委员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做好水质监测、设备检修、故障处理、供水成本、水费收缴等记录和整理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对水源地、引水口、输(供)水管网、机电和净化消毒设备的巡查检查及维修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汛期、重大节假日、突发事件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程设备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供水管网、配电设施常规维护和水处理设备定期冲洗等由供水管理员负责。
(二)用水户室内管件、阀门、水表等设施及入户管线由用水户自行维修和养护。
(三)公共输配水管线(入户管线以外的主管线和支管线)损坏的,按照运行管护合同约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水处理滤料再生,水泵、变频器、杀菌器等机电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因自然灾害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导致的大范围管线损坏,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申报项目、组织实施改造工程。
(五)因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工程或设施损坏的,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修复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设备或管网出现的运行故障,供水管理者要在6小时内处理完毕。出现设备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供水管理员要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要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连续停水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超出48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同时承诺恢复供水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管理员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的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划定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以下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
(一)供水工程的管理房、蓄水池、泵站周围10米范围。
(二)供水工程公用输配水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等;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勘查、设计和施工,其费用全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卫健局和水利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源的保护和水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以供水站为单位逐一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水价及收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工程管护主体缴纳水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包括供水电费、日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人员工资等。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有偿使用、公平负担、节约用水、计量收费、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指导价。
已安装水量计量设备且计量设备能够正常反映用水量的工程,应采取计量方式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县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没有安装水量计量设备或者已安装计量设备但是不能准确反映用水量的工程,可采取人均方式收费,人均收费标准应参照计量收费标准、用水定额及供水成本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县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供水管理员收缴,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水费价格。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可免收外,其余用水户应按照确定的标准如期缴纳水费。对于逾期不缴费的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三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可对其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用水户恢复供水时必须承担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将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用水户公示,接受审计部门、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水费计提维修养护资金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从水费中计提维修基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水费的20%。
第七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县级维修养护资金和各工程从水费中计提积累的维修基金。
第四十条 中央和省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管理和使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县水利局对中央、省级、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统筹安排,分配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维修维护、更新改造、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扩宽资金渠道,除县级财政投入以外,应加强水费收缴工作,从水费中计提维养资金用于工程维修维护,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第四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永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