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0-03-02 08:54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新型建材特色小镇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永吉县新型建材特色小镇征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


永吉县新型建材特色小镇征迁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新型建材特色小镇建设,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迁范围

一期为西阳镇撮落村小屯,二期为西阳镇撮落村东山屯(以征迁红线图为准,桩号JZ001-JZ148)。

二、征迁时间

征迁工作具体由西阳镇政府组织,自202011日开始,至20201231日结束。

20204月底前完成一期征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迁及补偿;202012月底前完成二期征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迁及补偿;两期征迁测绘、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同步进行,二期征迁补偿款于202012月底前完成发放。

三、征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征迁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迁主体:永吉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西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及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一房多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视为一户,发放此项奖励)

2.房屋产权置换。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户数须超过全体被征迁户三分之一以上,征迁实施单位采取在西阳镇内建设回迁楼的方式进行安置;如不足三分之一,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组织采取购买西阳镇现有存量房进行安置互补差价房屋产权置换按照被征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一还一予以安置。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迁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征迁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计算出被征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征迁实施单位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对户型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被征迁人需补交房屋价款。

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一房多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视为一户,发放此项奖励)

房屋产权置换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3.搬迁费。

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17/㎡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搬迁费按照60㎡计算。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被征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被征迁房屋为租赁房屋的,由征迁实施单位对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4.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征迁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4/㎡标准发放;

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按照60㎡计算;

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发放期限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的搬迁之日起至发出回迁入住通知之日止。

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5.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迁人在征迁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合法产权的房屋,且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5%补偿;

    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3%补偿;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价值的1%补偿;

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迁人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一房多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视为一户,发放此项奖励)

    2.搬迁费。

征迁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征迁实施单位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迁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且因征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迁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迁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依法确定被征迁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或者使用被征迁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迁非住宅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房屋征迁的非住宅房屋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征迁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被征迁非住宅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5.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兼得的规定。

征迁非住宅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迁实施单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征迁公告之日前已停产停业的,征迁实施单位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发放期限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的搬迁之日起至发出回迁通知之日止。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等法律法规确定并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8/平方米。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3.宅基地补偿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迁房屋的当事人不再重新分配宅基地指标,临时建筑不发放宅基地征迁补偿。被征房屋为被征人在吉林地区唯一住所并满足居住条件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补偿按征迁范围内最小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偿。

4.征迁树木经济林和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法评估,树木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经济林和苗木按评估价格收购。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对相关价格评估无异议,且在征迁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征迁范围内全体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拟征迁协议》,且签订率达100%协议生效,实施征迁。

七、被征迁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被征迁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权属证书标注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超出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面积按无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迁房屋的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八、房屋征迁评估

(一)评估时点。

房屋征迁评估时点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

(二)征招评估机构与结果公布。

征迁实施单位将拟征迁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报名参与房屋征迁价格评估。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三)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迁实施单位组织被征迁人协商选定。被征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房屋权属证书,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征迁实施单位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征迁实施单位将提前三日将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迁人。

四)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迁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迁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迁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迁人或征迁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2.被征迁人或者征迁实施单位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产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九、补偿费发放办法

补偿费发放采取汇款转账的办法,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补偿及房屋征迁补偿费拨付至乡镇政府。房屋征迁补偿款经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核准确认后,按照补偿款发放程序,以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征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村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备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

林木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迁林地内树木由省林业厅指定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补偿设计。设计文件在乡镇政府公示后,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汇至乡镇政府指定账户,由乡镇按照设计文件标准组织发放;征迁住宅周围及地上零散树木等,由征迁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协议补偿。

十、其他事项

未经登记、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参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及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主体制定《征迁补充方案》进行确定,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