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12-20 10:51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蛟政办发〔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蛟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9

 

蛟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吉办发2018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成员身份确认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目标。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农村各村民小组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每个人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中登记成员身份,登记中要做到不重不漏。

    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定于201991零时。基准日后出生人员的身份登记按照国家即时规定处理。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法律法规政策和民主协商的框架下有序进行。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组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人借民主决策非法侵犯剥夺少数人权益。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可以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切实防止成员身份确认出现“两头空”或“两头占”现象,更要杜绝宗族势力至黑恶势力对成员身份确认的阻碍和干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且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 本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 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 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 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 户籍迁出或全户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会议或2/3上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8.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处理:

1. “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居”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或虽然转成非农户口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离婚、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原居住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再婚的,无论其户口是否转“非”,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 仅将户口迁入,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和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认定其成员身份。

四、成员身份保留的条件

1.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服现役的初级士官(消防兵含中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将迁出的户口重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两劳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 虽然转成非农户口依法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成员身份丧失的条件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3. 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4. 在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之前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检法在编人员,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 服兵役成员,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或者按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6. 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7.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8.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自取得外国国籍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9. 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六、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组。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35,包括村干部、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

(二)宣传动员。

广泛宣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调查摸底。

1. 依据确权登记形成的家庭成员名单,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名册;

2. 取得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打印的本集体所有农户户籍信息及相关资料;

3. 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变动原因;

4. 填写入户摸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四)民主决策。

1. 结合各村民小组实际情况,以组为单位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身份确认条款。

2. 将初始的成员身份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大家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3. 将修改后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报乡镇(街)审核。乡镇街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4. 根据乡镇(街)的审核意见,再次修改。

5. 将再次修改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提交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6. 将审议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报乡镇(街)备案。

7. 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确认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名册。

(五)结果公示。

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如有错误、遗漏,于公示30天内向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资料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分别由村、乡镇街归档保存。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县、乡、村备案);

3.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

4. 公示资料;

5. 户籍资料;

6. 二轮土地承包名册;

7. 相关证明资料;

8. 《蛟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及统计汇总表;

9. 影像资料。

七、相关规定。

(一)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三)本指导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蛟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